一、公務員政審的主要內容
政治審查主要側重于考察考生本人的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以及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招考單位人事*或市縣人事局、組織部通過調取檔案和發公函的形式,對擬錄用人的政治背景進行審查。檔案中主要審查年齡、工齡、黨齡、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專業技術職稱和獎懲等基本信息。審核的原則是內容資料是否齊全,是否有篡改、偽造、與事實不符等問題,還有檔案中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響錄用的情況。
二、公務員政審的具體內容
包括家庭出身(父母親和爺爺、奶奶的成分,有無海外關系及海外關系的性質)和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在歷次政治運動中的表現、有無受獎勵或處分的情節、道德品質、缺點和不足、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的政治歷史情況等。如果是保密單位(公安、國防科研等)或政治條件要求高的崗位(如政治人事工作),還需要對旁系親屬、配偶、未婚對象進行政審。錄用考核中發現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的法律有抵觸行為,受行政或黨內處分,有流氓、盜竊、貪污等不法行為,組織紀律松懈,經常違反規章制度,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等情形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
三、公務員政審的考察方面
1. 考核的對象是經考試、體檢合格的人員。
2. 考核的內容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其中,“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能”主要指從事本職工作所具備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勤”主要是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績”主要是工作實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3.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散布有損*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反對*的集會等活動;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參加罷工;貪污、行賄、受賄等行為;違反財經紀律,浪費*或集體資財;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或組織的合法權益;泄露*秘密或工作秘密;在對外交往中損害*榮譽和利益;參與或支持、等活動;因政治、經濟等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在*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被黨政機關辭退等。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也視為考察不合格。用人單位會與政審對象聯系,詢問其是否愿意來工作,如本人提出放棄,則無需進行政審。關于人事招聘的政審程序及要求
人事單位或其主管*需對被考察對象的檔案進行查閱。此過程分為商調和現場調閱兩種方式。若被考察對象為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則需前往市*事業科開具商調函;若為非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則需前往市人才服務中心綜合部開具商調函。隨后,用人單位需根據情況選擇現場調閱或繼續商調程序。現場調閱時,用人單位需與被考察對象聯系,要求其提供檔案存放地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由用人單位攜帶介紹信前往現場調閱檔案。
政審的主要目的是核對被考察對象的畢業學籍、年齡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有不良記錄和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的條件。在政審過程中,應確保檔案材料齊全。被考察對象應提前通知原檔案管理單位,及時將應歸檔的材料放入個人檔案中。
政審意見由用人單位在考核政審表上簽字蓋章后,由市直主管*或縣(區)*蓋章,再統一上交至市*事業科。事業單位政審,即政治審查,重點在于考察被考察對象的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以及是否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這一過程通常在體檢合格之后進行,公務員政審目前包括面審和函審兩種方式。
在政審結果中,會明確分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情況。以下情況將被視為不合格:
1. 對于公務員、事業單位考試的考生,如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存在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端、有貪污、詐騙等犯罪嫌疑且未查清的,都將無法通過政審。
2. 若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安全的活動,且本人與其界限不清;或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也將被視為不合格。
3. 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有抵觸行為、受過刑事處分、受行政處分未解除、受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考生同樣無法通過政審。
4. 對于組織紀律松懈、經常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超計劃生育以及存在其他不適合機關工作的問題的人也屬于不合格范疇。
至于公務員考試政審所需材料,各地區基本相同。一般需要個人自傳詳細敘述學習及工作經歷,提供原件及人事檔案存放地信息,提供戶籍證明材料及現實表現證明材料等。其中現實表現證明材料需由父母親、配偶、兄弟姐妹等直系親屬及旁系血親所在單位、村、社區、街道出具,并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政審材料。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要求請以官方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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