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落戶上海:回國前準備
1、國外學歷相關證書、官方成績單
2、國內*學歷證書(國內為國際高中,*學歷則為*)
3、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留學前,留學期間換發已過期的)
回國時間的界定如下:
(1)拿到畢業證再回國的:以留學畢業(一般為獲得證書時間)后首次入境時間為準
(2)還沒拿到畢業證,節課后就回國的:以留學畢業(一般為獲得證書時間)前末次入境時間為準
(3)畢業后,有國外工作經歷的:以結束國(境)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時間為準
注意原先老政策要求,回國后第1份工作在上海。但新政策后這個都取消了,代表著如果你回國后第1份工作不在上海,比如先在深圳或杭州工作過再來上海的話,也是可以走留學落戶的。
留學生落戶上海:社保基數
社保的繳納基數可以在上海人社app上看到,我們落戶所需要的基數要求分“直接落戶”、“不看社保基數6個月”、“1倍基數6個月”、“1.5倍基數12個月”。這個是看院校和具體的學習情況和性質綜合判斷。
累計社保時注意事項!正常累計社保和個稅等到時間達到就可以申請遞交了。這里有兩點需要大家去注意的地方:
1.社保個稅每個月要自己去檢查基數是否達標其次繳納的主體單位要和公司一致;
2.公司給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在兩年或以上申請落戶時剩余時間不能少于三個月。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外國企業在滬代表處和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具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等。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申請人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派出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報分局,分局應自收到派出所上報的審批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作出初審決定,并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終審,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自收到各分(縣)局上報的審批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擬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受理窗口。
接收時間市區派出所:每天8:30—20:00,郊區派出所:每天8:30—16:30。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上海發布“4+1”海外人才新政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上海:人才落戶實現“一網通辦”
留學生落戶上海的條件2024如下:
一、留學生上海落戶口條件:
1、工作合同有效期在2年(含)以上,申請落戶時合同剩余有效期在3個月(含)以上;
2、留學生回國后2年內來上海并持續在上海工作;
3、按規定在上海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
4、年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二、留學生上海落戶境外學習時間要求:
海歸博士:1年以上(360天);
海歸碩士:半年以上(180天);
海歸學士:2年以上(720天);
訪問學者:1年以上(360天)。
三、留學是指一個人出國或出境接受各類教育,時間可以為短期或長期(從幾個星期到幾年),這些人則被稱為“留學生”。
留學的方式一般除了學生自行向收留外國學生的學校申請之外,很多學生出國也都會利用留學代辦或稱留學中介來注冊學校或選擇留學*,或者兩者搭配使用的方式來協助出國學習的手續辦理。
法律依據
《*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
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根據*出爐的政策,各位同學可以搬個小板凳,對照一下具體細節,看看自己在個人學歷要求,工作單位要求和其他要求方面,是否完美達標?
1.1個人學歷要求
option1?海歸博士
博士不論畢業院校,回國皆可落戶
option2?海歸碩士
(A)國內211本科,國外任何正規院校研究生
(B)國內非211本科,國外排名00研究生
(C)國外正規本科+碩士
(D)國內外聯合培養碩士,國內211或國外00碩士,并且國外學習時間達到6個月以上
option3?海歸學士
(E)國外排名00本科,學習時間1年以上
(F)國內外聯合培養本科,獲得國內外兩張學位證書
option4?進修訪學
(G)國內碩士,并擔任訪問學者1年以上
(I)國內副高職稱以上,并出國進修1年以上
option5?其他情況
其他不符合 option2和3的,需要國外學習時間1年以上,并獲得國內外兩張學位證書。
這里有一個常見考點,就是對于國(境)外學習時間的要求,這里有個官方解釋鏈接:對國(境)外學習時間有什么要求?
答:在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是指扣除回國時間累計需滿足365天;其他獲得學位人員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不應少于180天。
1.2工作單位要求
符合。pton1-4的,在工作單位繳納社保以及個稅
時間要求: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注意考點“連續”“同一單位”)
社保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職工平均工資(一般每年3月31日公布上一年度的數字)
2021年度:【7832元】【8211元】
2021年7月1日起:【9339元】
然而為什么2021年會出現兩個數字?那是因為今年5月1日的二次”驚喜特調“從7832調高到了8211.
因此,2021年度的社保基數要求,被分成了兩個時間段來分段執行:19年4月1日-10月31日,仍按照7832的社保基數;19年11月1日-20年3月31日則要按照8211的社保基。
而2021年因為疫情的影響,本來應該每年4月1日上調的基數,延遲到了7月1日上調,上調后的數字為9339元。
符合 ption5的,在工作單位繳納社保以及個稅
*時間要求:連續1年在同一單位
*基數要求: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資的1.5倍
*2021年度:19年4月1日-10月31日:【7832*1.5=11748元】
19年11月1日-20年3月31日:【8211*15=12316.5元】
然后這里又有兩個常見考點,幾乎每年必考:一什么是社保基數?二如何判斷你的社保基數究竟符不符合規定?
一般來說,一個財務和人事都非常正規的公司,給*份工作新入職員工定的社保基數,就等于稅前工資。如果不放心的話,入職的時候可以和HR再 confirm一下。
第二個問題,有一個比較通用的公式和口訣,就是:在哪個時間段,就要符合哪個時間段的社保基數規定。
舉個例子假設你是2021年7月1日入職開始工作,那么19年7月-10月,你的社保基數需要至少達到7832元,而從19年11月開始,你的社保基數就必須達到821元。
(個人建議:找工作談 offer的時候就把要落戶的需求和HR談妥。*選是找到有幫海歸落戶經驗的公司,以及能在*份工作就找到一份可以達到社保基數起薪的工作。盡量不要等到入職之后才發現公司不配合落戶,或者自己拿的工資不符合落戶資質,到時候再跳槽會很耽誤時間。)
1.3其他要求
*工作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合同剩余有效期在6個月以上
*只有過了試用期后,才可以開始辦理
*回國后一直在上海工作(即回國后不能在其它省市有繳納過社保的記錄)
*回國后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注意關鍵詞“回國后”)
*合同 社保 個稅 三個基數要合理對應(*三個數字一模一樣,或者個稅基數高于社保基數,最多容忍個稅有一個月基數偏低)
(注意:創業落戶會更折騰些在其他材料不變的基礎上,需要申請者是法人且*大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30%,而且公司實繳大于等于50萬,還要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的稅單,零稅單無效。因此有些回國創業的小伙伴,幫公司員工部落了戶,自己的創業落戶申請卻一波三四五六七八折,所以個人建議,能不走創業落戶就別走。)
2.流程指南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上海市人民*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6〕8號)、《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關于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21〕2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應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經營、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本款第2、3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學歷學位和國(境)外學位。
本款第5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如為*學位的,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如*學位為碩士的,國(境)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
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在國內校區或分校有就讀經歷的,累計在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的,累計在外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80%。
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公布的名單為準。國(境)外高水平*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排名( Symonds World Rankings)、上海軟科世界*學術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發布的世界排名00名高校名單,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發布的為準。
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獲得學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該學位證書的院校名稱為準。
(二)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第四條 激勵條件
(一)在國(境)外高水平*、國際*科研機構等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在世界500強*企業、跨國公司等擔任高級管理、技術、科研職務,或者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留學人員,以及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等,全職來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辦落戶。
(二)納入“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的用人單位,本市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等用人單位引進的在國(境)外高水平*獲得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等緊缺急需專業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全職來本市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后可申辦落戶。
(三)擁有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來本市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負責人、團隊核心成員(一般累計不超過3人),企業正常運營、招用至少1名員工(不含企業負責人本人),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后可申辦落戶。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留學人員企業負責人為*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條 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
第六條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單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如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及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2.單位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3.《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
4.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5.人事檔案核實情況表及相關材料復印件。如檔案為非本單位保管的,由在滬檔案保管單位提供。
其中,第1項材料僅需單位首次申請(注冊)時提供。
(二)單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來本市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及團隊核心成員,單位另需提交:
1.企業驗資報告。
2.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
3.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為至少1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
4.企業章程及相關決議。
其中,第4項材料僅需團隊核心成員申報時提供。
(三)個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國(境)外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如為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材料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2.出國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如出國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材料。
3.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
4.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如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提供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材料。
5.符合第四條激勵條件的,需補充提交相應材料。
(四)個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區公共戶的,提供在滬落戶地址材料。落戶本人在滬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權證;落戶在滬直系親屬房屋的,提供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入戶意見書;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的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同意入戶意見書。
2.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證及符合*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個人承諾。
本實施細則所需材料中,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或網上核驗的材料及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庫調取的證照,無需重復提交。
第七條 申辦流程
(一)申請單位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提出申請,上傳申請材料原件的掃描件等電子文檔。
(二)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通過“一網通辦”系統收到申請后,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告知申請單位補齊或重新上傳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有效的,進入人事檔案核實階段。核實通過后,申請單位向受理*遞交書面材料進行現場受理,受理*核驗原件、根據實際留存原件或復印件。受理*在現場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審核通過的,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將人員信息發送至公安*,并通過“一網通辦”系統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請單位。審核不通過及審核過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通過上述形式告知申請單位審核不通過或退回的結果及理由。
(五)審核通過的人員按照公安*的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八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在留學人員學成回國前與其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周歲及以下或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范圍。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待回國后再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出生,須在父(母)原戶籍地辦理出生登記落戶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暫未回國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待回國后再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第九條 家屬隨遷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戶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證、*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材料。
(二)在滬檔案保管單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檔案核實情況表及相關材料復印件。配偶來本市前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材料。
(三)放棄隨遷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
第十條 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如有弄虛作假、偽造或申辦落戶后人員流失異常等情況的,根據其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將相關信息納入申辦系統。對審核通過后發現具有違反相關規定等不宜申辦落戶或通過虛假材料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等情形的,撤銷審核決定、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負責解釋。原《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滬人社外發〔2015〕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