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落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居住證滿7年;2、居住證積分超過120分;3、買房;4、社保職稱繳納滿7年,可以累積;5、符合上海人才引進條件;6、無違法生育;7、無犯罪記錄;8、稅單必須滿7年;9、要么有上海認可的中級職稱、或者等同于這樣的資格證社保繳納基數連續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新上海人父母戶口投靠政策: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上海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上海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上海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原上海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上海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需要準備的資料: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需要準備的資料: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外地人在上海落戶條件如下: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4、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或者具有技師(*二級以上證書)以上,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5、無違反*及本市隱埋悉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6、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或高級技師(*一級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
7、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灶乎年限可縮短至5年;
8、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
9、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液粗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
法律依據:《*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上海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及其配偶,按*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法律依據:《*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1. 人才引進直接落戶,政策依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實施細則》,2021年12月起實施。
2. 創新創業投資企業人才,政策依據:《關于服務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更加開放的國內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實施時間2015年11月至2023年 10月。根據規定,包括直接落戶、直接積120分、居轉戶縮短為5年、居轉戶縮短為3年、居轉戶縮短為2年等情況。
3. 居住證轉戶籍,政策依據:《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2021〕45號。包括持證7年、社保7年、依法納稅、職稱資格和遵紀守法等方面的要求。
4. 留學生落戶,政策依據:《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2021年12月至2025年11月底。包括企業要求、留學經歷、來滬工作、激勵條件和申辦材料等要求。
5. 投靠類落戶,政策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包括配偶投稿、父母投靠和子女投靠。
落戶上海具體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或者具有技師(*二級以上證書)以上,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五)無違反*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注意:
1.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2.在每年辦理落戶數量方面,本市對持證人員申辦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調控,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按規定排隊輪候辦理。超出當年調控人數總額的,依次轉入下一年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