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行為 |
處罰措施 |
將非考場規定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 |
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
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 |
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
不按規定方式填寫(涂)個人信息 |
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
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它們帶出考場 |
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
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 |
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
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具有計算、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 |
取消本次考試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
被認定為串通作弊或有組織作弊的行為 |
取消本次考試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
由他人代試或冒充他人參加考試 |
取消本次考試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
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
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 |
手機使用(鈴聲響起、振動、攜帶手機作為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拿出手機查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 |
取消本次考試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
同考場打小抄的雷同試卷 |
取消本次考試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
跨考場兩兩作弊或集團作弊的雷同試卷 |
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 |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
提供虛假報考資格申請材料或信息 |
取消本次報考資格 |
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 |
取消本次報考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
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
責令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
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
責令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
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
責令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
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
責令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
抄襲、協助抄襲的 |
取消本次考試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
使用參加考試的 |
取消本次考試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
串通作弊或有組織作弊的 |
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 |
由他人或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
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 |
在考察、體檢及試用期間有違紀違規行為 |
不予錄用、取消錄用等 |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的行為 |
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
按本辦法進行處理 |
省級公務員主管*制定實施細則 |
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本辦法解釋權 |
歸中央公務員主管*所有 |
信息發布渠道 |
福建公務員考試錄用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