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考試制度是1993年開始實施的。1993年8月14日,我國頒布了*公務員管理的*個基本行政法規——《*公務員暫行條例》,并決定從當年10月1日起在*正式實施。《條例》中規定,公務員的錄用,都實行面向社會、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
2、原人事部于次年下發《*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要求錄用*公務員,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務員考錄制度正式建立。
3、公務員考試時,報考者只能選擇一個類別中的一個*或單位進行報考。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即*和主考機關規定的成為某職位上的公務員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
4、我國目前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已趨于完善,客觀公正的考試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平,同時也是對考生的德、能、勤、績、廉進行的階段性考察和評價,提高考生的素質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相信逐漸完善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可以讓各位考公人都能有更堅定的態度和信心去準備考試,在公平的狀態下實現自己的公務員夢想。
公務員考試制度起于1989年,在1989年,在中央*機關的部分單位開始舉行,那時,公務員考試叫做“中央*機關補充工作人員考試”,主要是針對個別部、委、辦、局舉辦,不是*統一考試。1993年起我國正式開始實施公務員制度,公務員考試從1994年正式開始。相關的公務員的政策信息請參照相關公告。
1989年,*次公務員考試舉行,稱為“*工作人員錄用考試”;1994年6月,*頒布《*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正式建立,“*工作人員錄用考試”改名為“*公務員錄用考試”;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開始施行,公務員考錄工作正式進入法制化軌道。
1、公務員錄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經過了20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比較穩定的人才錄用選拔體系。
2、公務員考試制度是*的公務員考試選聘制度(招錄制度)的簡稱。公務員錄用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擇優錄取的辦法,將符合條件的人員錄用為公務員的制度。
3、根據《*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4、第三十四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5、第三十五條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6、第三十六條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7、第三十七條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8、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務員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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