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號1、2、3是為了區分報考的職位,職位不同招考條件就不同。主要是看報名的職位,看專業是否對口。
*公務員考試中,有完全相同的兩個崗位卻不同招錄,包括了崗位一,崗位二,這個意思是指相同崗位會有不同職務。
其招錄的時候,會有明確的條件規定。例如,可能崗位一會要求*本科及以上才能報考,而崗位二可能是只需要專科學歷,就可以報考了。
公務員的職位要求是招考單位根據對該崗位的職業技術技能等各方面的職業素質而設置的要求。主要包括:是否黨員、專業、學歷、學位、是否應屆畢業生、是否有基層工作經驗、年齡、四六級、計算機等級以及其他對專業技能等各方面的描述。具體已招考單位公告要求為準。
考生在報考公務員考試期間如對職位要求有問題,可致電招考單位電話,在公務員招考公告網站都有附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公務員考試職位
1、綜合管理類:這類職位數量*,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2、專業技術類:是指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
3、行政執法類: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1、綜合管理類:這類職位數量*,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2、專業技術類:是指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
3、行政執法類: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
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征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
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
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這類職位數量*,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具體從事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法官、檢察官職位分別行使*的審判權與檢察權,與其他類別職位的性質、特點存在明顯區別。法官、檢察官在等級、義務、權利、資格條件、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與其他類別公務員有所區別。
年齡一般在18歲到35歲之間,具體要求可能會因地區、職位類型等而有所不同。
大多數公務員職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不同職位可能對應不同專業要求。
申請人通常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面貌,即要符合黨的要求,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申請人需要符合相應的身體健康標準,通常需要通過體檢。
申請人需要了解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有良好的法律意識。
公務員招錄通常需要通過筆試、面試等考試環節,考察申請人的綜合素質和能力。
1、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2、(二)*副職:四級至二級;
3、(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4、(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5、(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6、(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7、(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8、(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9、(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10、(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11、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12、第六條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3、(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14、(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15、(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工作年限。
16、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
17、(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18、(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19、(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20、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批準同意。
21、第七條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22、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23、(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4、(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5、(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26、(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27、(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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